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
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泾政办〔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直属机构:
《泾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泾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政策
实施办法
为积极抢抓“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改革机遇,进一步加快我县企业上市挂牌步伐和后备资源培育,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8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城市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三地一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把推动资本市场发展、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作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培育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努力扩大上市挂牌公司数量,力争用5年时间,全县实现上市公司5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5家以上、完成上市股改10家以上、分层次后备梯队达30家以上,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举措
(一)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拟上市企业规范性股改后以前三年平均缴税数为基数所产生的新增部分,在企业成功辅导备案受理后,按照实际地方留存额度(扣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等),自规范性股改完成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等额支持。
(二)支持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对企业沪深交易所上市,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分阶段奖励(企业报辅导备案受理奖励500万元;企业报会报所受理奖励5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分别奖励150万元、200万元;企业由基础层晋层至创新层,奖励50万元。对于由新三板成功报北交所上市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分阶段奖励(企业报辅导备案受理奖励300万元;企业报会报所受理奖励3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4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在境外交易所上市。本地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指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港交所主板)成功上市融资,经认定后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外地上市企业迁址我县。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及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外地企业将上市主体注册地及纳税地址迁至我县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奖励1600万元、1100万元和1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在省股交中心科技创新板、专精特新板、农业板以及其他基础层板块成功挂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经规范性股改后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已在省股交中心科技创新板、农业板、文旅板、中医药板、专精特新板以及其他板块挂牌的,经股改后转板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对上市公司首次通过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可转债券等形式)支持本地实体项目的,按募集资金投资在县内的募投项目实际投资款1‰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
(八)引导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对非上市民营企业首次在沪深北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新三板市场、省股交中心直接融资或者直接获得已备案投资基金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引导企业运用新型融资工具。对首次成功发行“双创债”、各类绿色债券的民营企业,再按实际融资额的5‰奖励,单户企业奖补规模不超过50万元。对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新型融资品种,经财政部门会商相关部门后比照执行。
(十)引导中介机构开展专业辅导。鼓励专业机构来泾对接,指导企业科学选择上市地点和申报板块,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对积极推动企业赴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保荐团队,每保荐一家企业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的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领导小组,加强资本市场建设政策研究、具体事务协调服务和过程监督,全力做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和推进工作。
(二)助企纾困解难。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上市挂牌申报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安全、消防等事项,按照“顶格”要求,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并及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各类政策奖补、资质认定以及投资新建项目时,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高效做好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等服务,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营造良好环境。持续开展资本市场业务培训活动,提升全县上下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对券商、会所、律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挂牌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大力宣传优秀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典型,积极营造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享受鼓励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县财政局会同所属乡镇(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税务局、县科商经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如省、市以及其他政策中涉及的奖励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多次进入申报程序的,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本文件“主要举措”中第1条-第5条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在首次兑现奖励时与县政府签订不将注册地迁出我县的承诺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退还享受本文件的所有财政补贴、奖励和税费减免:1、企业注册地或纳税地移出本县的;2、原始股东中董监高以及股份占比超过5%(含)的大股东,其限售股未在本县减持退出的;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政策资金的。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泾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泾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施怀中 县委书记
许立勋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杨培靖 市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基地管理办公
室 (县委党校)常务副主任(常务副校长)、县委副书记
马文波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卢 勇 县政府副县长
苏志刚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陈发贵 县委办主任
何俊中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
谢 振 县法院院长
杨明军 县检察院检察长
洪 维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经济开发区主任
丁 珉 县发改委(粮储局)主任(局长)
张爱军 县科商经信局局长
曹 斌 县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局 长(主任)
方 臻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王笑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查旭光 县住建局局长
张 剑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江永胜 县水利局局长
蔡佩武 县卫健委主任
卫景涛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汪宝珍 县医保局局长
伍德龙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葛贤良 县税务局局长
王益珍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黄德军 县人行行长
刘华鹏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曹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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